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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规范管理。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罪犯违规违纪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随着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罪犯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强化监狱执法证据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有的监狱民警,特别是在管教工作第一线,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证据意识还不强,收集不善,保管不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民警证据意识不强。所谓证据意识是指监狱民警在罪犯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对罪犯日常的积极或消极的言行表现事实进行收集和运用的重视程度和自觉性。在执法过程中,监狱民警每日真正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可是,恰恰在这日常大量的教育活动中,一线民警往往缺少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意识,故而使得日常教育罪犯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时因某些民警主观、武断、不注重运用证据或无证据地教育罪犯,致使出现个别罪犯不服而产生对立、对抗甚至铤而走险的现象。这对于监狱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工作极为不利,更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
(二)证据收集工作不善。由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证据意识还比较薄弱,仅凭经验或习惯执法,在对罪犯的处理过程中,重视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证据,有的民警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是对定案有用的、是必须收集到的,哪些材料是无伤大雅的、是不需要刻意去弄清楚的。最后,有用的、能够派上用场的却很少,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到,没有用的材料却收集了不少。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使用正确的笔录或者笔录出错, 询问笔录将不同程度较少其法律效力。
(三)相关保障措施不足。有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对罪犯处理结束后,没有及时将有关的证据和证据入卷保存,造成了一些材料和证据的散失。另外,有的单位只重视纸质的材料,而忽视照片、录音、影像等资料的存取保存,没有配备录音笔,照相机等科技设备,相关保障措施不足。
(四)检查考核工作不力。证据的收集,其目的在于发挥证据的作用,让证据变为监狱对罪犯实施刑事奖惩和行政奖惩以及教育和矫治罪犯的有力武器。监狱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往往只重视民警的罪犯的管理和处罚,忽视了对证据的收集是否充足、有效的检查,检查考核工作不到位。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法律监督,但从当前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监督不力或难以面面俱到,最终检察监督变成了事后监督,意义不大。